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09號
原 告 謝秋香(鄧柏森之承受訴訟人)
鄧竑之(鄧柏森之承受訴訟人)
鄧宏騏(鄧柏森之承受訴訟人)
鄧采縈(鄧柏森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光洲律師
周安琦律師
被 告 鄧永浪
鄧文榮
鄧秀裡
陳鄧月枝
鄧鍾保妹
鄧興浪
鄧曜民
鄧美鈴
鄧美芬
鄧傑生
鄧李笑香
鄧玫玲
鄧季姍
鄧美穗
張木坤
張秀英
張泰樹
方張月妹
張金妹
張群英
張秀春
張秀琴
張春蘭
鄧浪瑩
黃垣瑍
黃琩智
黃莙淇
黃慶瑜(原名:黃群湞)
鄧翠珍
鄧翠美
鄧浪國
何鄧嬌妹
黃坤雄
邱黃秋桃
傅黃春秋
黃春花
葉陳玉炎
葉治錄
葉祐竹
葉綠美
葉慧美
葉作森
葉作明
葉江玉花
葉治良
葉宜君
葉心潔
葉佐琳
林葉菊英
葉思妤
鄧張瑞蘭
鄧雲宏
鄧雲忠
鄧浪蜂
劉瑞珍
鄧嫃方
鄧浪潮
鄧浪淮
鄧桂香
魏新增
魏鍾英妹
魏敬浩
魏敬淵
魏玉禎
魏新銘
魏新勇
王魏森香
歐陳玉妹
唐水龍
唐新興
唐承灃
唐玉嬌
唐玉霞
唐玉鳳
唐莉蓁
劉陳冬妹
陳清松
戴興標
黃戴富容
沈戴壽蘭
鄧浪粗
鄧浪木
鄧浪景
徐鄧梅英
李鄧秀妹
吳鄧秋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 年8 月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5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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