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訴,625,2013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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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25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 長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昆興
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律師
張毅超律師
反訴被告
(即原告) 笠勝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曉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2,89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請反訴原告陳報何時將反訴狀繕本送達予反訴被告?並請提出相關之送達回證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8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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