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訴,731,2013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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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731號
原 告 林昶詮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複 代理人 黃佩琦律師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徐一帆
被 告 楊芝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一年度司執字第七八四四九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一0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所製作之分配表,次序六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所受分配之執行費債權新台幣壹萬陸仟元部分,及次序十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所受分配之債權新台幣貳佰萬元部分,應予剔除。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1 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

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78499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執行不動產拍賣後,就拍賣所得價金,於民國102 年2 月27日作成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並定於102 年4 月11日實施分配,該分配表送達後,原告於102 年3 月27日以書狀聲明異議,復於分配期日起10日內即102 年4 月19日向本院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有起訴狀所蓋本院收狀章印文在卷可憑,核其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合於法律規定,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楊芝淦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前向本院對被告楊芝淦名下所有之坐落於桃園縣新屋鄉○○段○○○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強制執行之聲請,經本院以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嗣系爭土地拍賣,並於102 年2 月27日製作系爭分配表,且定期於同年4 月11日實行分配在案。

惟系爭分配表所載之次序10即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迪公司)對被告楊芝淦所有之抵押債權新台幣(下同)2,000,000 元,業經被告楊芝淦於100 年12月間清償完結,故系爭分配表仍將此等債權及其執行費用,分別以次序10及次序6 之分配順序納入分配金額即有違誤。

為此,爰依法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等語。

並聲明:系爭分配表關於次序6 及次序10所列之被告合迪公司之債權及分配金額均應予剔除。

二、被告合迪公司則以:對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不爭執。

三、被告楊芝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訴外人花旗銀行前執本院101 年司促字第14818 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本院對被告楊芝淦名下所有之系爭土地為強制執行之聲請,經本院以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受理。

嗣系爭土地於101 年12月27日拍定,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02 年2 月27日製作系爭分配表,並定期於102 年4 月11日實行分配,且系爭分配表列明被告合迪公司之執行費16,000元及抵押債權2,000,000 元為次序6 及次序10之分配款,而原告於收受上開通知後,旋於102 年3月27日提出異議,復於102 年4 月19日向本院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

五、本院判斷:

⑴、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

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

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分配表內次序6 被告合迪公司所受分配之執行費債權16,000元部分、以及次序10被告合迪公司受分配之債權200 萬元部分,因已經被告楊芝淦清償完畢,故此二部分所列之債權應自系爭分配表中剔除,除據被告合迪公司到庭表示不爭執,應視同自認外,被告楊芝淦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揆諸前揭法文,亦應視同對原告之主張為自認。

⑵、系爭分配表中所列之次序10及次序6 之債權既屬不存在,故原告依據分配表異議之訴之法律關係,請求剔除此二部分所列之債權,依法即屬有據,爰判決如主文。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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