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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80號
原 告 國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鑫運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
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5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 元,原告僅繳納50 0元,尚不足7,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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