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訴,907,2013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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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07號
原 告 鍾昌龍
被 告 廖志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 萬元,應繳裁判費24,760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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