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訴,967,2013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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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67號
原 告 李玟臻(原名:李亭澐)
被 告 廖義政
廖英花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義政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廖義政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00,000 元,應繳裁判費27,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7,2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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