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71號
原 告 張怡芬
訴訟代理人 何維孝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純欽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0 年度交附民字第60號),被告廖盛郎所涉過失致人於死罪嫌,業經本院刑事庭判決無罪,茲經原告聲請,將民事事件移送本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上開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惟原告迄今尚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據原告請求之金額為據,為新台幣(下同)438 萬9,7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4,461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各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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