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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86號
原 告 李日賢
訴訟代理人 殷璽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啟勝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2,500,000 元,應徵裁判費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5,2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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