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重訴,120,2013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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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原 告 香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濬川
訴訟代理人 劉純增律師
被 告 劉鄭岳
劉東隆
劉東海
劉麗玲
劉富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淑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基於不當得利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而為請求(參見本院卷第4 至7 頁、第83頁背面),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分別係設於臺北市大同區及士林區,業據被告陳稱在卷(參見本院卷第83頁),且為原告所未予爭執(參見本院卷第83頁背面)。

是以,本件既無民事訴訟法相關特別審判籍規定之適用,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即應由被告住所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則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訴訟,於法自有未合,本院無從為本件之審理,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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