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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14號
上訴人 吳德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德昭間因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214 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660 萬7,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萬9,2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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