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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18號
原 告 謝銀連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陳永來律師
潘明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邱嬌妹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以下同)445,400 元。
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
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地號土地,則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2 年2 月19日)如附表所示土地102 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本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各如附表所示,合計為53,849,3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88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445,400 元,尚應補繳40,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純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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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地 號 │面 積│原告應有部分│102 年1 月公│訴訟標的價額│
│ │ │ │ │告土地現值 │(元以下四捨│
│ │ │ │ │ │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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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桃園縣中壢市│2410平方│90/320 │32,200元/ 平│21,825,563元│
│ │復興段1387地│公尺 │ │方公尺 │ │
│ │號 │ │ │ │ │
├──┼──────┼────┼──────┼──────┼──────┤
│ 二 │桃園縣中壢市│315 平方│69/320 │32,200元/ 平│2,187,084元 │
│ │復興段1388地│公尺 │ │方公尺 │ │
│ │號 │ │ │ │ │
├──┼──────┼────┼──────┼──────┼──────┤
│ 三 │桃園縣中壢市│2623平方│90/320 │32,200元/ 平│23,754,544元│
│ │復興段1389地│公尺 │ │方公尺 │ │
│ │號 │ │ │ │ │
├──┼──────┼────┼──────┼──────┼──────┤
│ 四 │桃園縣中壢市│811 平方│486/2270 │35,029元/ 平│6,082,176元 │
│ │復興段1391地│公尺 │ │方公尺 │ │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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