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重訴,308,201310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08號
反訴 原告
即本訴被告 黃種義
反訴 被告
即本訴原告 徐本清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複 代理人 游淑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訴原告係依據民法第348條第1項、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等買賣契約法律關係向本訴被告為請求,而反訴原告則係依據民法第92條詐欺之法律關係向反訴被告為請求,顯見本訴及反訴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反面解釋,反訴應徵收裁判費。
次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億1000萬元(以兩造就桃園縣蘆竹鄉○○段000 地號土地成立之買賣契約價金核定之,反訴聲明第2項附帶請求違約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不併算其價額),應徵反訴之第一審裁判費96萬9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