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62號
抗 告 人 胡之清
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 律師
蘇宏杰 律師
楊永芳 律師
抗 告 人 胡之玉
胡之潔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金志雄 律師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被告金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調整租金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2 年10月4 日所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柒萬參仟零伍拾貳元。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伍佰捌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就系爭土地權利範圍僅占土地應有部分之2 分之1 ,原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係依系爭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予以核定容有違誤,實應為新臺幣(下同)27,673,052元(抗告人誤繕為27,680,0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5,584元。
為此,依法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查抗告人就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合計為土地應有部分之2 分之1 等情,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抗告人即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核定為27,673,0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5,584 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本院上開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55,346,104元,並據以裁定命抗告人繳納裁判費499,080 元,尚有違誤。
故抗告人提起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即難謂無理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附表 單位:新臺幣/ 平方公尺
┌─┬──────┬──────────────────────────────┐
│編│期間 │計算式:申報地價×土地面積(應有部分)×年息×期間 │
│號│ ├──┬────┬────┬───┬────┬───┬────┤
│ │ │地號│13-22 │13-23 │13-25 │13-59 │15-3 │15-8 │
├─┼──────┼──┼────┼────┼───┼────┼───┼────┤
│一│自101.9.11起│申報│2073元 │2000元 │2000元│3582元 │5040元│5040元 │
│ │至101.12.31 │地價│ │ │ │ │ │ │
│ │ ├──┼────┼────┼───┼────┼───┼────┤
│ │(計3 月又20│應有│12474㎡ │23857㎡ │163㎡ │1705㎡ │312㎡ │650㎡ │
│ │日,即11/36 │部分│×1/2 │×1/2 │×1/2 │×1/2 │×1/2 │×1/2 │
│ │年) │面積│ │ │ │ │ │ │
│ │ ├──┼────┼────┼───┼────┼───┼────┤
│ │ │年息│10%-5% │10%-5% │10%-5%│10%-5% │10%-5%│10%-5% │
│ │ │ │ │ │ │ │ │ │
│ │ ├──┼────┼────┼───┼────┼───┼────┤
│ │ │年租│646465 │0000000 │8150 │152683 │39312 │81900 │
│ │ │金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
│ │ ├──┼────┼────┼───┼────┼───┼────┤
│ │ │小結│197531 │364482 │2490 │46653 │12012 │25025 │
│ │ │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
├─┼──────┼──┼────┼────┼───┼────┼───┼────┤
│二│自102.1.1起 │申報│2776元 │2720元 │2720元│3927.2元│5040元│5040元 │
│ │至111.9.10 │地價│ │ │ │ │ │ │
│ │ ├──┼────┼────┼───┼────┼───┼────┤
│ │(計9 年8 月│應有│12474㎡ │23857㎡ │163㎡ │1705㎡ │312㎡ │650㎡ │
│ │又10日,即9 │部分│×1/2 │×1/2 │×1/2 │×1/2 │×1/2 │×1/2 │
│ │又25/36年) │面積│ │ │ │ │ │ │
│ │ ├──┼────┼────┼───┼────┼───┼────┤
│ │ │年息│10%-5% │10%-5% │10%-5%│10%-5% │10%-5%│10%-5% │
│ │ │ │ │ │ │ │ │ │
│ │ ├──┼────┼────┼───┼────┼───┼────┤
│ │ │年租│865696 │0000000 │11084 │167397 │39312 │81900 │
│ │ │金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
│ │ ├──┼────┼────┼───┼────┼───┼────┤
│ │ │小結│0000000 │00000000│107453│0000000 │381108│793975 │
│ │ │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
├─┼──────┼──┴────┴────┴───┴────┴───┴────┤
│總│10年 │編號第一項之小結合計:648193元 │
│計│ │編號第二項之小結合計:00000000元 │
│ │ │總計:00000000元(4 捨5 入)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