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李茂松
訴訟代理人 李念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 年6 月1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40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400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5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純慧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李茂松 │彰化銀行南崁分行 │101年12月31日 │1,000,000元 │GN二七0三八二│ │
│1 │ │ │ │ │二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