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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鄒大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3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中之陸仟零伍拾陸股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聲寶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其中6,056 股部分,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1 年度司催字第70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民國102 年度司催字第700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期間並已於102 年5 月9 日屆滿,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惟依聲請人於聲請公示催告時所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及股份分配協議書所示,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原屬聲請人之被繼承人鄒連安所有,鄒連安過世後,其全體繼承人於101 年10月1 日協議由聲請人繼承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中之6,056 股。
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中之6,056 股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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