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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聯合利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致仁
訴訟代理人 許詩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 年6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81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817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5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王兆飛
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豔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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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6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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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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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呈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慈│101年11月15日 │7,124元 │QE一二一六一三│ │
│1 │司 │文分行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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