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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徐柏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 年6 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5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 年1 月31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5 號公示催告在案。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5 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郝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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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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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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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陳玉麟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八│102年1月26日 │300,000元 │AA三八一一二四│ │
│1 │ │德分行 │ │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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