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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除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鄭文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 仲 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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