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林進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 年10月23 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 年2 月28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87 號公示催告在案。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6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飛
┌──────────────────────────────────────────────┐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89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支票號碼 │備考│
│號│ │ │ │台幣) │ │ │
│ │ │ │ │ │ │ │
├─┼─────────┼─────────┼───────┼──────┼──────┼──┤
│1 │立崧貨運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龍潭分行 │102年2月6日 │800,000元 │NW0000000 │ │
│ │ │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