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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呂士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5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57 號公示催告,業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9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附表: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
│號│ │ │ │ │ │
├─┼───────────────┼──────────────┼────┼───┼────┤
│00│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九0ND00九六三四八─三│股票 │1 │1000│
│01│ │ │ │ │ │
├─┼───────────────┼──────────────┼────┼───┼────┤
│00│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九0NX000八九九四─一│股票 │1 │167 │
│02│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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