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除,434,201310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34號
聲 請 人 上博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錦章
訴訟代理人 邱淑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2 年度司催字第149 號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認定。

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4 月10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8 月12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附表:
┌──────┬─────┬──────┬─────┬──────┐
│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民國)  │(新臺幣)│            │
├──────┼─────┼──────┼─────┼──────┤
│上博汽車有限│華南商業銀│ 102年4月5日│  12,270元│ HD0000000號│
│公司余錦章  │行桃園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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