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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林士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5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提出原始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53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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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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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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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九ND00三八一八八─三 │股票 │1 │1000│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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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年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九ND00三八一八九─五 │股票 │1 │1000│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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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年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九ND00三八一九0─一 │股票 │1 │1000│ │
│ │ │ │ │ │ │ │
├─┼───────────────┼──────────────┼────┼───┼────┼───┤
│4 │年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九ND00五八三五六─四 │股票 │1 │1000│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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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年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九ND00五八三五七─六 │股票 │1 │1000│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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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年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九ND00五八三五八─八 │股票 │1 │1000│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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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年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九ND00五八三五九─0 │股票 │1 │1000│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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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年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九NX0000七六一─四 │股票 │1 │25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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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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