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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48號
聲 請 人 劉國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50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 年5 月17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50 號公示催告在案。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9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且經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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