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除,460,201310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60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
處即姚澤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鄭有諒
代 理 人 王柏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6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2年5月28日青年日報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26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2 年9 月30日屆滿(期間之末日102 年9 月28日為星期六),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且經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范升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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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4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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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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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3NX-00535│    │      │
│ ①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790-1     │  1 │   3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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