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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蔡月鏡
代 理 人 余秋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6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2 年5 月23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02 年度司催字第261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2 年9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茵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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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4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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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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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八0ND00二八五一00─六│ │1 │1000│ │
│0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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