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勞訴,86,201508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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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尚柏資源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國揚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江汶諺(原名:江弘諺)
法定代理人 江本源
許碧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萬45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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