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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836號
債 權 人 總督府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芳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田銘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示,請求金額13,020元係包含四期管理費,且各期費用之清償日均有不同,自不得均以民國102 年8 月1 日為利息起算日,請更正表明各期費用金額,並分別詳列利息起算日(亦得均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二、就「額外衍生之相關費用」部分,請表明確定金額(勿將本件聲請費用列入計算),若無法表明,請撤回該部分之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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