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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842號
債 權 人 陳香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龍淇(即林月麗之繼承人)、陳香年(即
林月麗之繼承人)、陳仙賢(即林月麗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林月麗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明各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或陳報遺產清冊。
二、請依各繼承人之應繼分聲明所請求之金額,且債權人及債務人不得為同一人。
三、若繼承人中有為未成年人者,請補列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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