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司催,110,2014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木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明潭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非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記載之通知人,請至付款銀行辦理更正後,將更正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送交本院。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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