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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28號
聲 請 人 王蓮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核聲請人未補正由股票發行公司受理股票掛失申請之查核登記文件及附表所載股票號碼87NX003443號之正確股數;
經本院民國103 年1 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 年1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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