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司催,66,20140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66號
聲 請 人 朱玉珮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提供報案証明正本、支票詳細附表(含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及支票號碼)。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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