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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68號
聲 請 人 易遠實業有限公司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及其公司大小章。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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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及其公司大小章。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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