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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85號
聲 請 人 楊麥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陳明本件遺失股票之人係廣有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抑或楊麥玲個人?如係楊麥玲個人,則請提出其個人向股票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掛失聲請之証明文件正本;
如係以公司名義聲請,則請更正聲請人名稱,且補正聲請狀底公司大小章,並提出証明文件正本。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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