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謝秀梅(即義德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義德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八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
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95年1 月19日就任為義德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95年度司字第29號備查在案,因清算事務尚未了結,迭經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間6 個月而至民國103 年1 月18日止(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180 號裁定)。
茲因公司與債權人間強制執行事件尚未終結,致未能於法定6 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再次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
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准其清算程序自民國103 年1 月18日起再展延6 個月至103 年7 月18日止。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