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司執消債清,33,2015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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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3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宋鴻金
代 理 人 湯偉律師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黃家洋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黃蘭雰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劉德明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代 理 人 吳哲毅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林志忠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昭南
債 權 人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
債 權 人 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3 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裁定一紙在卷足憑。

次查,據債務人提出之100 至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本院職權查閱債務人103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資料所示,債務人名下無財產,亦於民國104 年5 月7 日到院陳報無保單,堪認本件債務人無財產而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應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而到場債權人並無異議,有104 年5 月7 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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