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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黃林金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福照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提出不動產附表。
三、本件如欲併就「桃園縣觀音鄉○○○段○○○○段00000地號」土地為拍賣聲請,請提出該不動產最新登記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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