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司拍,35,20140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35號
聲 請 人 羅萬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春山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供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二、債權証明文件。

三、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証明文件。

四、債務人未依約履行或催收之証明文件。

五、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