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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50號
聲 請 人 陳上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邱止妹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所有登記次序1 、2 之164 、164-1 、164-5 、164-6 、164-6 、164-7 、164-8 、164-9 、164-10、164-11、164-12地號土地第二類登記謄本。
二、拍賣之土地權利範圍小於相對人所有之權利範圍,請提出更正後正確之不動產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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