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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53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文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規定甚明。
如聲請人聲請法院依非訟事件法向相對人聲請發拍賣抵押物裁定時,相對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法條所規定之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2 月14日聲請本院向相對人張文臺發給拍賣抵押物裁定,惟查,相對人業於102 年6 月7 日死亡,此有其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對立之當事人既已不存在,非訟事件程序關係即無由成立,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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