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司拍,57,201402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呂阿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茂成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或催告還款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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