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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731號
聲 請 人 徐國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來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附表所載票號227226號本票之金額有誤,請具狀更正。
二、表明票號227377號本票之正確提示日(利息起算日)(原陳報之提示日在發票日前,顯不合法)。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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