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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931號
聲 請 人 林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漳正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利息起算日。
二、經核聲請狀事實及理由記載之到期日日期與本票不符,請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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