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90號
聲 明 人 姚宜廷
姚昱安
姚艾廷
被 繼承人 姚成樺(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明人之聲明,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一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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