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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按第三人聲請閱覽卷宗,應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並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始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並未釋明其與相對人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依上揭規定,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與相對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釋明文件,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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