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消債更,12,2014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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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黃垣穆
代 理 人 黃鈺雁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且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二、聲請人應提出桃園縣大溪鎮三層8-6 號房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三、生活費用支出之單據,例如:水費、電費及其他生活費用支出之單據、發票、收據... 等。

若上開房地非聲請人所有,則上開費用應敘明多少人共同負擔。

四、聲請人應提出繳納上開房地貸款之憑證。

五、聲請前二年,聲請人每月薪資證明文件(不得僅提出存摺)。

六、聲請人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之相關資料,並請提出相關書證釋明何時毀諾?何以毀諾?

七、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父母之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八、聲請人應提出其父母黃連財、黃葉貴味之100 年、101 年、102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應敘明其父母每月是否有金錢收入。

九、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如有請敘明其契約成立生效之時間、相對人、履行期與契約內容。

十、聲請前二年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 仲 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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