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消債更,2,2014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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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全儒(原名:林國進)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釋明聲請人自何時辦理退休,並現在收入除每半年所領退休俸,平均每月為新臺幣(下同)43,624元外,是否另領有臺灣銀行18%優惠存款或其他從業收入。

二、聲請人父母之100年及101年度財產所得資料、親屬系統表。

三、聲請人現居住門牌號碼桃園縣楊梅鎮○○路000巷00弄00 號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

四、釋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列每月二名兒子扶養費16,000元,該金額係如何計算出,又是否已扣除其配偶應負擔部分;

若配偶未分擔者,其原因為何?

五、具體詳述聲請人雖罹患糖尿病、高血壓等慢性疾病,須長期服藥,但其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列每月固定醫療費需4,725元,該平均金額係如何計算出,並提出除民國102年10月份以外,近期所有其他醫療費用支出單據佐證。

六、釋明聲請人於102年4月所領取之公保退休金100 萬元,係如何規劃使用?

七、釋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列償還民間債務180萬元之原因,並具體陳報該民間債權人姓名、債權總類、償還時間及償還金錢來源,並提出相關證據證明。

八、聲請人預計每月還款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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