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簡上,113,2016111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莊雲田
被 上訴人 臺灣石門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呂芳堅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三項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五分之四,餘由上訴人負擔」,應更正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五分之四,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廖珮伶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琬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