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簡上,127,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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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廖秋妹
被上訴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許式輝
林紀威
黃永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何宗霖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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