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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5號
抗 告 人 陶建宇
相 對 人 湯小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3 年度聲字第15號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1 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經查,本件應徵裁判費為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 仲 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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