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聲,18,201402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黃坤珍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黃曼瑤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蔡邦柱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持有前項錄音光碟之人,不得作非正當目的使用,民國102 年10月25日修正發布並於同日施行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102 年度重訴字第408 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於103 年1 月6 日庭期開庭內容,依法庭錄音辦法第7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數位錄音光碟等語。

三、茲按法庭錄音光碟中所紀錄、留存之聲音,屬各自發言者之聲紋,為個人隱私權保障之範圍。

依上開修正後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之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須以經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並需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本件聲請人聲請狀中並未提出開庭在場陳述之人之書面同意,復未釋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逕行聲請交付錄音光碟,與上開要件未合,其聲請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